第一百八十五章 迂回禁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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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四个罪名,“故入人罪”,“故出人罪”,“失入人罪”,“失出人罪”。
故入人罪:指法官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,或者将轻罪之人重判。
故出人罪:指法官故意将有罪之人判无罪,或者轻判。
那王鸿直接驳回司理院的定罪书,当然是可以引用这一条。
失入人罪:指法官失误将无罪之人判有罪,或者将轻罪之人重判。
失出人罪:指法官失误将有罪人判无罪,或者轻判。
关键就在于故与失,出与入,一个是故意,一个是失误,一个是出罪,一个是入罪。
其中“失出人罪”,这个几乎都不追究法官责任,因为这符合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的司法传统的体现。
也就是说,宁可违反现行法律,也不冤枉无辜。
人命关天,死了就挽回不了,如果在死刑桉件中,法官都存有误判的可能,至少说明,中间是有疑点的,这种情况下,不判死罪,是可以理解的。
而“失入人罪”,是误将人判罪,或者重判,如果涉及到死刑桉件,犯人达到两人,最轻都是革职查办。
但如果涉及到“故出入罪”,那就是重判。
因为这是故意的呀!
宋朝对于司法是非常严厉的。
比如说“故入人罪”。
宋刑统中有专门的条例解释:诸官司入人罪者,若入全罪,以全罪论。
意思简单明了,如果法官故意将一名无罪之人判死刑,那么法官就直接被判死刑。
若是将轻罪者重判,那就是减法,本来流放一百里,你故意判个五百里,法官就会被判流放四百里。
“故出人罪”也是重罚,但是这条罪名有一个关键点,就是法官也不可能故意将一个重罪之人,判无罪,肯定收了好处,这里面就牵扯到徇私枉法,贪污受贿。
但不管怎么样,判罚也是很重的。